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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科技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时间:2020年11月25日 13:55  责任编辑:李鎛洪  来源:   点击数:

校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科技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 11 月 25 日

黑龙江科技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办法

为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43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正、按需聘任的原则,规范学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发挥兼职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支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范围

校内优秀中青年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在读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学生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干部、教师。

二、选聘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要学业优良,有担任学生干部经历。

三、选聘程序

(一)制定计划。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学工部(处)会同人事处进行统筹安排,制定招聘计划。

(二)个人申请。专任教师、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担任兼职辅导员需经本单位同意;在读优秀研究生申请担任兼职辅导员,应经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学院出具相应鉴定意见;离退休干部和教师个人直接申请。学工部(处)负责受理申请。

(三)考核选聘。学工部(处)会同人事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参照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程序组织面试择优录用选聘。

(四)分配录用。选聘结束后,人事处负责发布选聘结果,学工部(处)根据各学院上报需求计划组织分配,分配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学院负责协助到人事处办理录用备案相关手续。

四、工作职责

兼职辅导员协助专职辅导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帮助学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三)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五)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六)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协助就业辅导员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积极就业、主动创业。

(七)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五、聘期与待遇

(一)聘期

兼职辅导员聘期一年。

(二)待遇

1.兼职辅导员津贴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标准 1000 元/月,每月预发 80%,其余20%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2.津贴由各学院按月上报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

3.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考核合格,毕业后报考学校专职辅导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管理与考核

(一)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与考核,由学工部(处)会同所在学院成立兼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组,对兼职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兼职辅导员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为下一年度兼职辅导员;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调整分工或立即解聘。

(二)根据兼职辅导员业余时间和实际工作需要,兼职辅导员可适度调整工作时间段,但工作量应达到专职辅导员日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日常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三)学工部(处)要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有关学院要做好工作分工,根据职责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任务,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指导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并做好日常工作考核。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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