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5 日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形成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科技大学章程》《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种类、评定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源泉奖学金、源泉助学金等。
第五条 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六条 奖助学金获得者须同时具备具体条件和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三)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志愿服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要求上进,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素养。
第三章 具体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
2、学习年限要求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 2 年;
3、成绩要求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无补考,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 1 条: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名;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名,但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10%以内,学生须提交体现综合素质、能力表现、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提交有效实证材料。
(二)名额比例
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四)评定时间
每年 9-10 月评定。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
2、学习年限要求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 2 年;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原则上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30%;
4、生活俭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二)名额比例
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四)评定时间
每年 9-10 月评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
(一)具体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二)评定等级
国家助学金评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三)名额比例
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
(四)资助标准
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
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2300 元。
(五)评定时间
每年 10-11月评定。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成绩应在 90 分以上;
2、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专业知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 15%;
3、一、二等奖学金学年内不得有补考,三等奖学金学年内补考不得超过 1 门次;
4、学年内无纪律处分;
(二)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三)名额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 2%评定;二等奖学金
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 3%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
生人数的 5%评定。
(四)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年 1200 元;二等奖学金每年 800 元;三等奖学金每年 600 元。采矿专业学生一等奖学金每年 1400 元;二等奖学金每年 1000 元;三等奖学金每年 800 元。
(五)评定时间
每年 9-10 月评定。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学校荣誉贡献奖学金、全面发展奖学金、创业创新奖学金、学术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等 6 类。
(一)具体条件
1、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在社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典型事迹(包括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有一定教育影响力。
2、学校荣誉贡献奖学金:具有爱校如家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节约校园建设、弘扬学校声誉、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
3、全面发展奖学金: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优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突出事迹。
4、创业创新奖学金: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在国家、省级组织的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奖,以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周围学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5、学术科研创新奖学金:具有良好的科研学术能力,诸如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文章、取得重大发明突破等方面有具体事例(事迹)。
6、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学习成绩良好,群众基础好,工作业绩突出,所在班级或工作的学生组织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在履行学生干部职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方面有突出事迹。
(二)名额比例
不超过参评人数的 1%,择优评定。
(三)奖励标准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年金额为 200 元,每人最多申报一项。
(四)评定时间
每年 9-10 月评定。
第十二条 源泉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态度端正,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
级前 30%,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无纪律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
3、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名额比例
每年奖励 20 名学生。
(三)奖励标准
源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 1500 元。
(四)评定时间
每年 9-10 月评定。
第十三条 源泉助学金
(一)具体条件
1、新生为因家庭经济困难经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
2、在校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并连续在学
校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名额比例
每年资助 50 名学生。
(三)资助标准
源泉助学金金额为每人 1000 元。
(四)评定时间
每年 9-10 月评定。
第四章 组织 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学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和监督本科生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审批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意见、各项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推荐名单、资金发放,讨论和决定有关本科生奖助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学校领导小组下设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统称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代表等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负责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条件、组织校级公示、接受监督和受理举报等工作。
第十五 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班子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奖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指导、组织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开展评定工作,确定学院推荐名单,组织院级公示。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 六 条 学生提出奖助学金申请,经班级推荐、资格审查、公开评定等程序,确定推荐名单,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 七 条 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推荐名额等进行审核。组织召开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确定本科生奖助学金建议名单,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 八 条 学校领导小组对本科生奖助学金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国家级奖助学金报上级主管部门,校级奖助学金由学校下发表彰文件。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 十九 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
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及时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奖助学金发放前,受资助人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者,停发其获得的奖助学金。由评审办公室按照评选流程重新组织评定,国家级奖助学金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发放;校级奖助学金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一 条 社会资助类奖助学金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限定性捐赠项目参照捐赠协议执行,由捐赠方和受赠单位联合制定评审办法评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评审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 二 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