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黑科大办字〔2022〕1号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大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黑龙江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0〕5号)《黑龙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的通知》(黑教财函〔2019〕176 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的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源泉奖学金、源泉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各项资助政策落实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资助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全面领导我校资助管理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副处长、财务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资助类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育人工作。
第六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不断完善“奖、助、贷、补、减、免+绿色通道”制度体系,并抓好落实。
(二)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和社会捐助、勤工助学等各类奖助学金及补助金的评审、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按程序有步骤地做好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积极开展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做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五) 负责基层就业代偿、服义务兵役大学生代偿和退役士兵助学金评定工作,做好代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以及代偿金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绿色通道和临时困难补助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发放和执行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七条 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初评、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做到“应贷尽贷,应助尽助”。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源泉奖学金、源泉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金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十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助学金设一、二、三等,金额分别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学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学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300元。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元。采矿专业学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4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
(五)单项奖学金。包括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学校荣誉贡献奖学金、全面发展奖学金、创业创新奖学金、学术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等6类。单项奖学金每生每年200元。
(六)源泉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七)源泉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退役士兵助学金。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退役士兵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
(九)困难补助。对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的经济困难给予的一次性的资助。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
(十)学费减免。对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十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结合学校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和名额时,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农林水地矿油核为主的专业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各项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按照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所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黑科大办字〔2020〕1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具体资助政策涉及的实施办法参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2.黑龙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3.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附件1:
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由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院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班级成立认定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长、团支书和生活委员一般为固定代表。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政策宣讲、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确定等级、学校复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政策宣讲。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相关证明。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对照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对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结果后告知申请学生本人。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提交认定《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外,本细则第三条中所列的第(一)至(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五)确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基本无经济收入来源,学生本人在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学习开支。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生活及学习得不到经济保障。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生活及学习费用。
(六)学校复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至资助办公室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七)结果公示。审批通过后,各学院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八)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办公室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原则上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函访、网络家访、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附件:1-1《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1
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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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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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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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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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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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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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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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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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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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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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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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困难类型 |
1.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是 □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是 □否; 3.特困供养学生: □是 □否; 4.孤儿(学生): □是 □否; 5.烈士子女: □是 □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是 □否;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是 □否; 8.其他类型 □是 □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请认真阅读并抄写 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家庭经 济困难状况等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如本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造 成个人征信污点等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附件2: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确保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非资助办公室组织的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校内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资助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法。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五)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推荐本学院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组织、指导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签订《黑龙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推荐表》。
(三)建立和完善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档案,配合资助办公室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工作。
(四)加强对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制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选聘、岗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
(二)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确保学生劳动安全。
(三)指定专门指导教师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考核工作,做好在岗学生的管理工作,其中校内助管岗位于每学期初组织学生签订《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助管岗上岗备案表》,递交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由用人单位提出设岗申请。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设岗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设有固定岗位如下:
1.公共服务类岗位
教室清扫岗:负责协助教学楼教室的垃圾清扫工作。
公寓清扫岗:负责协助学生公寓楼走廊夜间垃圾清扫工作。
公寓门卫岗:负责协助学生公寓楼夜班门卫值班工作。
咨询服务岗:负责协助一站式服务大厅业务窗口咨询服务等工作。
大学生巡逻队:负责协助进行校园夜间治安巡视和秩序管理等工作。
大学生志愿消防岗:负责协助开展夜间消防巡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校内助管类岗位
校内助管岗位:负责协助校内用人单位开展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资助办公室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申请条件、程序及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二)学习努力,积极上进,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固定岗位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库在档学生;临时岗位需生活俭朴,不抽烟、不酗酒、无不良生活习惯;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岗位发布
1.公共服务岗:每年九月份,由资助办公室会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发布岗位信息;
2.校内助管岗:每年九月份,由用人单位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内助管岗位申请表》进行岗位申请,资助办公室
根据申请情况发布岗位信息;
3.临时招聘则根据岗位需求和运行情况随时发布岗位。
(二)学生申请
1.公共服务岗:学生本人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推荐表》,经学院审批,报资助办公室审核备案;
2.校内助管岗:学生本人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助管岗上岗备案表》,经学院和用人单位审批,报资助办公室备案。
(三)人员录用
1.公共服务岗: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岗位匹配程度,择优录取,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校内助管岗: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和录用,报资助办公室备案。
(四)人员培训
1.公共服务岗:资助办公室定期对公共服务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工作安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
2.校内助管岗:校内助管岗由用人单位负责开展工作安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岗位相关培训;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校内岗位由指导教师对录用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检查、验收其工作成果,在每月月底前将考勤表(须指导教师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资助办公室,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哈尔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办公室必须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2-1《黑龙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推荐表》
2-2《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内助管岗位申请表》
2-3《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内助管岗上岗备案表》
附件:2-1
黑龙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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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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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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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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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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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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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寝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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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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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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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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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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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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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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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贫困库 |
£ 是 £ 否 |
学院审核意见 |
(对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表现、是否在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库进行审核)
学工办(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大学生服务中心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2
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内助管岗位申请表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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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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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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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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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岗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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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岗时间 |
(设岗时间最长为一年,次年如需设岗,需重新申请。) |
设岗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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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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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具体要求 |
(拟招聘时间、拟招聘地点、招聘学生的专业需求等) |
用人单位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设 岗 须 知 1.校内助管岗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学生选聘、岗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2.勤工助学工资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管岗选聘学生应为申请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库在档学生; 3.岗位设置时间最长为一年,每年九月份需重新确认岗位设置情况; 4.此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学生处留存一份; 5.未尽事宜,请联系学生处,电话:88036775。 |
附件:2-3
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内助管岗上岗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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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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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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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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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寝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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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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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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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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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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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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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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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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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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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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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贫困库 |
£ 是 £ 否 |
学院审核 |
(对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表现、是否在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库进行审核)
学工办(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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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
(对学生工作能力、心理素质、职业道德等是否满足岗位需求进行审核)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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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学院、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学生处备案一份;
2.此表需每学期初提交,以便进行岗位备案工作。
附件3: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办公室和各学院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校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
(三)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四)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七条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学生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学费的减免额度。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全额学费减免和半额学费减免。
第八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罹患重大疾病学生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学费减免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学费减免;
(二)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学费减免。
第九条 学费减免实行按需资助、总量控制。学费减免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2‰以内,获得全额学费减免和半额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分别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1‰以内。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申请学生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其他支撑材料,具体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审批意见处注明目前已经采取和落实的资助措施。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报资助办公室。
(三)学校复审:资助办公室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资料,将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程序在毕业当年进行办理,学生获得学费减免资格后,减免款项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单位对享受减免待遇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补交全部学费外,酌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附件:3-1《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3-1
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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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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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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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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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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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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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欠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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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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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学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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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库建档学生 |
*是 *否 |
困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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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度获得的奖助学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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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及申请说明 |
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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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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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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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用途及承诺)
学生签字: |
学院意见 |
同意减免金额(大写):
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资助办公室意见 |
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