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
学生参加晚自习规定
为了使学生在完成课堂学习后,能充分利用晚自习的时间巩固已学过的知识,预习新课程和学习相关学科的知识,进一步规范晚自习秩序,强化晚自习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晚自习的时间为周日-周四的18:30—21:15。
2、晚自习原则上在规定教室内进行,根据学习需要可去图书馆、实验室和微机室等学习场所。没有规定教室上晚自习的学生,在自习时间内自行到图书馆或其他公用教室等学习场所学习,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因病、事假不能上晚自习的,按照考勤暂行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3、要严格遵守晚自习纪律,不得在学习场所内大声喧哗,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的各种活动(特殊专业各学院要根据此项要求提出适合本专业的相应要求)。
4、晚自习实行考勤制度,学习班长负责本班的考勤工作,月末将考勤结果上报所在学院学工办,各学院学工办将本学院学生自习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同其它考勤一起上报到学生处。学生处将全校的晚自习考勤情况进行月统计后通报全校。
5、对晚自习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各学院每周要至少检查一次晚自习,学生处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晚自习,对检查和抽查的情况要随时进行通报。
6、各班晚自习情况作为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核各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7、各学院、学生处每学期期末要对晚自习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肯定成绩,查找差距,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总结后要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8、对违反晚自习规定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