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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30日 14:28  责任编辑:李荣坤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黑高工委联字〔2009﹞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配备辅导员。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选拔、任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和“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方向,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精神的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辅导员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执行辅导员专业化培养、职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育人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工作能力上要专业化,要具备符合职业化、专业化要求的管理知识,沟通技能,心理辅导能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能力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四)工作方法上要多样化,因材施教,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学生头脑,全面实施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结合学校实际,坚持“三大”(大德育,大工程,大实践)教育理念,深化“四观”(科学的发展观,高尚的道德观,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牢固的群众观、劳动观和实践观)、“五爱”(爱党,爱社会主义祖国,爱护学校名誉,爱实践,爱护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建立健全学生诊断机制,分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的个性特点和成长需求,强化针对有效,实施分类分层次培养;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和谈心活动,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是非判断力,增强网络自律意识,遵守网络道德;以班级为基础,以宿舍为基点,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作用;组织与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定期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沟通,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使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冲突。

(三)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正确的行为规范。按照和谐社会、关爱型校园建设和我校开展的“四文明、四有”活动的要求,加强学生事务管理,使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学生养成热爱集体、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四)服务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和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会同班主任做好各项评优和违纪学生处理工作,参加对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的审查工作;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使学生通过实践体验生活,认识社会,感悟生命,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学生服务社会的能力;组织开展大学生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突出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提高,使学生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六)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职务,做好或协助做好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大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骨干的培养选拔工作,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作用。

(七)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八)不断探索研究学生工作的规律与特点、理论与方法,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并用以指导具体工作开展。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选聘辅导员的标准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专、兼职辅导员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辅导员工作,品德高尚,勇于创新,热爱学生,  公平、公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友善。

(三)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与特点,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文化素养;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四)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培养典型,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

(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校本部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对不同学科专业二级院(系)所配备的辅导员,要注意人文社会学科与理工学科结构上的优化。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五)坚持着眼长远、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九条  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总体不低于1∶200的比例,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总体不低于1:400的比例。专业教师职务晋升时,原则上要有担任一定时间学生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选聘工作机构,按照辅导员选聘标准,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和考核等形式进行选聘。学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按照辅导员的选聘条件,经规定程序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录用。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要明确岗位和岗位职责,从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或硕士研究生党员中择优选聘。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辅导员选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专职辅导员原则要求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三年后方可转岗;兼职辅导员最低聘任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制度。新聘任辅导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辅导员参加各种岗位培训,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组织辅导员每年参加一次校内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辅导员论坛,不断丰富辅导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展辅导员学习交流的空间。辅导员在任职三年内至少要取得一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辅导员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辅导员学习考察制度。定期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业务进修,到国内外高校学习交流,使其开阔眼界,丰富阅历,提升能力。辅导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学习考察等,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学校支持专职辅导员按有关规定攻读与本岗位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并按专任教师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辅导员队伍校内及校际交流制度。学生工作部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辅导员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高校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职务评聘要体现其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干部职务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七条  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如辅导员转至其它教学科研岗位,在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予衔接,并充分考虑到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实际情况和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学校单独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组,依托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申报评审。

(三)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要经过相应层次的岗位培训。辅导员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省级以上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四)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折算为60学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将学生党课、团课、形势政策课、学生及学生干部培训课,指导学生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举办的各种讲座以及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德育答辩等折算成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的教学工作量;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也依此折算教学工作量。

(五)取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辅导员要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发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学校设置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级辅导员岗位,其中,正处级岗位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5%,副处级岗位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15%。新选聘辅导员校内津贴享受副科级待遇。大学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含一年试用期),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副科级;副科级任职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正科级;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且正科级任职满三年,具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一项以上(含一项)学生工作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三年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且最少有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按干部选拔相关规定晋升为副处级,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且最少有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考核可晋升为正处级,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可破格晋升。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等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各院(系)每年初都要制定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培养、职业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以及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辅导员考核机构,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辅导员的考核依据《黑龙江科技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采取工作述职、学生测评、院(系)评价、学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综合工作述职、学生测评、院(系)评价、学校评价四方面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奖惩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应公示五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到学生工作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三日内给出复议结果。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有悖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三)学生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党风党纪和廉政制度的;

(六)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  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学校相关部门要进行戒勉谈话;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在原岗位进行试岗,试岗期限为一年,各院(系)根据各自情况下调其岗位津贴;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  对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量(含节假日),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超额工作量,以附加工作津贴的形式给予经济补贴。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机制。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待遇等同于校级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中联评产生。推荐校级优秀辅导员参加“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下一条:中共黑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 黑龙江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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