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黑科大办字〔2017〕35号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黑龙江科技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遵循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和设施,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效证明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不超过2周),并报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备案。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由学院负责,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材料等证明,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短期内无法治愈的疾病、家中突然有重大事故、创业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相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年度为单位,结果记入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毕业汇总形成综合评价记入学籍档案。评价形式采取个人总结、学生互评、教师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早操表现、活动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校内跨专业选修、辅修专业课程,跨校辅修或修读课程。选修和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学业成绩,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培养方案情况进行认定,对满足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相关经历、成果,可以积累与转换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开展创新实验每项计0.5学分、发表论文每篇计1学分、获得专利每项计1学分、自主创业成功计4学分,素质教育或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表彰,每项计1学分,累积学分计入到学生总学分之中,可以置换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至多2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80分记载。
第三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实行学分制。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可以为四至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可以为五至七年。
各类研究生的学制分别为: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3年;
(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
各类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分别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年;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
(三)博士研究生6年。
第四节 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原年级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在国家、省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统一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学习成绩优良、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三)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专业;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休学(取得实质性的阶段成果)、入伍保留学籍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升本、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
(二)原则上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
(三)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严禁转入高批次专业;
(四)原则上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
(五)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前不得转专业,在分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六)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七)学业在三年级及以后的学生;
(八)原则上有必修或必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
学生应在第二学期6月1日至6月15日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经所在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学院(导师)同意,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要提供相关经历、证明和成果材料,学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第五节 转 学
第三十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三)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和集中受理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学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跨专业门类的;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学的申请时间:
学生应在入学满一学期后的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转学的程序:
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二)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转出和转入学校校长在《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
(四)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借 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借读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关于接收进修、借读人员管理办法》。
申请来我校借读管理:
(一)借读人员须持相关证明、身份证和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外校学生借读审批表》,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二)借读人员入学后,必须到财务处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三)借读人员经批准入学后,即接受其所在学院日常管理;
(四)借读人员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五)借读结束时,由导师或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对其在借读期间的思想表现、业务素质和学习态度等作出全面鉴定并出具借读期间成绩单。
在外校借读学生管理:
(一)我校全日制本科注册学籍学生到其他高校借读须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借读审批表》;
(二)在外校借读学生每学年要向学校提供一份在外校借读的学习成绩单;
(三)学生在外校借读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生学习期间人身安全等事宜均由个人承担。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创业或应征入伍等原因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学期内事假超过1个月的;
(二)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学的;
(三)因个人原因出国超过2个月的;
(四)定向就业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五)因生育需要,不能继续学习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原则上可连续休学二年。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创业休学原则上至多保留学籍五年。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和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因创业休学需提交有效创业实证材料,因事或自愿休学的需提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结业生自结业起,原则上学籍可再保留二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二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二年级学习。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第三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自愿退学学生须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籍异动表》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应给予退学学生须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清退学籍。
对清退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从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由学生或辅导员在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注销学籍。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节 留降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第1-4周进行本科生学籍处理,凡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8.5学分以上(含18.5学分)者进行留降级,即到下一个年级修读,学籍随之异动,同时对考核未通过的课程组织重修。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完成各模块的学分,参加德育答辩、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保留学籍的年限内,每年6月份返校补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提案征集等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创建安全、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学生的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加分,以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的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优良学风班”、“学风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就业创业先进个人”等,评选办法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颁发的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大正”特困生奖学金、“源泉”奖学金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推荐免试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处分的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违纪学生毕业前不足期限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程度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较小的,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情经过,有悔改表现者;
(二)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三)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七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考虑从重处分:
(一)处分期内发生违纪行为的;
(二)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打架事件,擅自私下处理的;
(三)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不配合工作或故意抵赖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串联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二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
适用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形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达三次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从事宗教传播活动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四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
(二)干扰教师教学及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擅自举行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发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六)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扰乱勤工助学秩序者;
(七)在学校室内公共场所违规吸烟且不听劝诫者;
(八)寻衅滋事、酗酒闹事、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九)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事、涂改通知,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细则,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
(二) 校园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的;
(三)校园内违章驾车者;
(四)携带、私藏管制刀具者;
(五)其他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教学设备的;
(二)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者;
(三)其他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者晚归闹事者;
(二)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寝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三)未经审批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四) 违章使用(存放)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电加热器具,违章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者;
(五)在公寓内吵闹、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六)擅自留宿他人、擅自引领异性进入寝室或进入异性寝室者;
(七)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携带猫、狗、鼠类、蛇、兔子等宠物进入公寓和在公寓内进行饲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九)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诚信缺失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诚信缺失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权益,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一卡通、准考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和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八十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
(四)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有作弊行为且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研究成果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计算机网络规定的行为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计算机网络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不健康甚至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者;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三)盗用他人账号或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五)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规定的行为。
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与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的;
(二)在校期间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
(三)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网站等;
(四)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者;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行为的。
第三节 处分及解除处分程序
第八十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四条 处分程序
(一)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发现学生涉嫌违纪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组织填写《学生违纪事实陈述登记表》。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写清违纪学生错误事实;
(四)除学校直接下达的处分外,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应给予违纪学生何种纪律处分;
(五)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六)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出给予学生其它处分或处理决定,可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的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七)学生纪律处分下达后,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于10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从公告发布之日计起。
第八十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违纪学生处分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违纪学生处分期内每3个月向辅导员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三)参加学校组织开设的《行为重修课》,成绩合格;
(四)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
(六)学校下达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八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七条 设立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代表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为“学生申诉委”办公室主任。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招就处、团委、保卫处、申诉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学生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学生申诉委”聘请学校的法律顾问担任咨询顾问。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程序不正当的。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其他接受高等教育形式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