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与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由学生处统一发放校徽和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标志,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佩戴校徽。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各学院学工办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用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四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火车站名称,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新证件。
第五条 学生调换班级,由学生处换发学生证;学生复学,由学生处重发学生证、校徽。
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爱护并注意保管,不得故意损毁和伪造,不得转借和送人,更不能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其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证、校徽因遗失、破损等需要重新补办或换发者,本人写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审核批准后补发。
第九条 校徽、学生证一般只发一次。补发学生证、校徽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集中办理一次,并收取成本费。
第十条 凡拾到我校学生证、校徽者,应立即上交学生处,谨防他人利用我校学生证、校徽进行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冒充我校学生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