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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放假期间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要求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12年08月11日 12:49  责任编辑:xjy  来源:   点击数:

    为保证清明节放假期间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学生工作的稳定,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清明节学校放假时间为4月2日—4日,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分别上4月2日(星期一)、4月3日(星期二)的课。学生要在4月4日晚20:00前返校,对早走晚归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回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包括家住哈尔滨的学生)。具体请假程序为:到院(系)辅导员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表,逐级批准(有课的学生不允许提前离校)。各院(系)请于3月31日下班前上报清明节放假期间学生离校人数统计表。

3、学生不要以“老乡会”、“同学会”、“班级聚餐”、“生日宴”等名义喝酒,更不允许酗酒、打架等现象的发生,违者加重一级处分。

4、学生不要晚归、夜不归寝、包宿上网、租房居住,放假期间学生处将汇同各院(系)进行抽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要做好防盗工作,提高防范意识。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人走要锁门;不得擅自引领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或留宿校外人员,一经查明,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做好防火工作。学生不要在寝室内点蜡、吸烟、使用酒精炉和违章电器等。

7、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要有分寸。

8、禁止学生从江面穿行,不要到江边玩耍、打闹,外出乘车要注意自身安全,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外出的学生要在晚19:00前返校。

9、假期学生不准以请假回家为由外出旅游,不准学生集体外出郊游。对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私自离校回家、旅游的学生,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并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学生要严防受法轮功利诱,不准参加宗教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不得参与非法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1、各院(系)在假期内要安排专兼职学生干部值班。检查本单位假期学生的整体情况。请于3月31日下班前上报清明节放假期间值班情况统计

12、各院(系)要在4月5日10:30前上报本单位学生返校情况。

                                               学生处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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