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争做思想道德素质高、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面宽、工程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专业评定,不同录取批次的学生奖学金评定相对分开,以思想道德素质考核为前提,以专业知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为评定标准,每学年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分为:大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三型”(节约型、关爱型、文化型)校园建设贡献奖学金、“多星级”大学生发展奖学金、学习团队创建活动优秀奖学金、大学生创业创新精神贡献奖学金、大学生实践能力展现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等七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凡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奖学金评定办法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成绩应在90分或90分以上;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专业知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5%;
(四)学年内补考不得超过1门次;
(五)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处分解除除外);
(六)补考1门次者不能评定一、二等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奖励金额
(一)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
(三)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每学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年600元。采矿专业学生一等奖学金每学年14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年800元。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大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在社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典型事迹(包括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有一定教育影响力。
(二)“三型”校园建设贡献奖学金:具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在珍惜资源、爱护环境、热爱公物、爱校如家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具有爱护自己、关爱他人、关心团队的人文素养和美德,能够处理好师生、同学间的关系,尊师重教、团结友爱,在爱党、爱社会、爱学校、爱老师、爱父母、爱同学、爱集体等方面有突出事迹;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自身成长成才,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有突出事迹。
(三)“多星级”大学生发展奖学金:大学生认真进行素质拓展,强化能力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努力实现知识、能力与素质的最佳结合,在全面发展与个性化培养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学习团队创建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以团队形式开展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活动(有具体事迹),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拼搏奉献精神。
(五)大学生创业创新精神贡献奖学金: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或在国家、省级组织的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奖,以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周围学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六)大学生实践能力展现优秀奖学金:在学校组织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积极参与校内外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重大比赛,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省、市级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获奖。
(七)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学习成绩良好,群众基础好,工作业绩突出,所在班级或工作的学生组织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在履行学生干部职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方面有突出事迹。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最多申报一项。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奖金额为:每人2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成员于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奖学金申报,并由班主任签字后报年级辅导员汇总排名,确定初审名单,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查。
(二)学院审查合格后,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新学年开学三周内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程序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依据评定条件评定,并将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十个月发放;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停发或减发奖学金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因为下列情形的将停发或减发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停发奖学金。
(二)受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当月起停发两个月奖学金;受严重警告、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学生,从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十四条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
奖学金的管理与评审具体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