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校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牢固的劳动观,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同时,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大学生服务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大学生服务中心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条件
1、拥有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勤奋好学,学习成绩较好;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6、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
7、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学生正常学习、生活有较大压力;
9、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贫困;
10、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11、月生活费不足200元的;
12、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13、经班级讨论,班主任把关,辅导员审核后被确认为的贫困学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办法
1、到辅导员办公室领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学生如实填写审批表,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到所在院(系)学生教育管理科审核盖章;
3、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然后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全校勤工助学岗位;
4、被录用的学生填写《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注册表》后,连同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一起存档备案。
第七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学生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
3、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考核办法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岗位所在部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2、每学年,勤工助学学生本人写一篇个人工作总结,岗位所在部门对学生学年劳动表现进行鉴定。
3、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及学年总结和鉴定将作为评选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依据。
第九条 报酬的制定及发放
1、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
2、依据学生的劳动岗位所在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情况制作“工资表”;
3、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条 严禁学生私自以大学生服务中心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违反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劳动的,可向大学生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二条大学生服务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每学期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办法
1、校内各单位如果需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部门用工需求申请表》,明确工作岗位、岗位专业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数额等事项,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大学生服务中心安排学生上岗。
2、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每月的考勤表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3、未经大学生服务中心同意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一概不予承认;
4、用工具体时间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协商,要保证学生正常上课;
5、对于长期性工作岗位,勤工助学建议每月工作时间在25小时左右;临时性工作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
第十四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勤工助学学生,将报学生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去经营性娱乐场所(录像厅、歌舞厅等)打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工作渎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单、张贴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5、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的规定
1、勤工助学人员在岗期间由于工作失职而辞退者,取消其本年度的参加勤工助学资格,下年度经考核合格者适当安排岗位。
2、在岗期间由于违反校规校纪而辞退者,除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勤工助学资格外,同时减少学生所在院(系)本年度勤工助学人员的比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起执行,2006年10月发布的《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