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原则,实行由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八条 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班级成立认定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长、团支书和生活委员一般为固定代表。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公示、确定等级、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相关证明。
(三)学院审核及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结果后告知申请学生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提交认定《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外,仍需提交家庭生源所在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建档立卡证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烈士子女证、孤残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明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也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或变故的学生,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确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院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时,除按上述对应原则外,还要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五)学校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原则上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学生有以下情况的,由学院认定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有权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以及受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如发现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其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