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科技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学院本科生、研究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院(系)请假,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日期两周不报到的;
(二)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12周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生处发放校徽和学生证(见附件1:《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复查工作由校医院、招生就业处、各二级院(系)负责,校医院负责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复查,招生就业处、各二级院(系)负责对学生的入学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通知教务处学籍科。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网络中心会同二级院(系)按其入学年份和类别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及时返校,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开学两周内,二级院(系)必须组织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集中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并将注册结果报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和网络中心备案。由教务处及时公布各单位本学期暂缓注册名单、未注册名单。
如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经所在二级院(系)同意可暂缓注册。不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规定办理贷、减、免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无故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我校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学制管理的有关政策,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在校本科生学制原则上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可以为三至六年,自入学取得学籍起,学籍可保留八年,在校本科生修读时间累计不能超过六年;在校专科生学制原则上为三年,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可以为三至五年,在校修读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五年,自入学取得学籍起,学籍可保留七年。
第十四条学生如果因课程不及格结业,自结业之日起,学籍最多可再保留二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均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必修课的考核办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及格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选修课的考核办法为考查,不合格者应补选或另选其它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选修课采用五级分制,其中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习单独进行考核,采用五级分制。
实习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在现场进行。主要依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并征求现场指导人员的意见,实习成绩报告单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上报。
因故请假没有参加实习或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补修,补实习的时间和方式由二级院(系)安排。
实习缺勤累计达全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我校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考评细则,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参加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考勤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教务处审批后,可改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条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课程设计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设计由答辩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一条在必修课的学习过程中,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学生可参加下一学年该门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对下学期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提出自学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但须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等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才能取得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期末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不及格的课程须在补考之前)向所在二级院(系)教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教师所在的二级院(系、部、中心)和学生所在二级院(系)相关人员三方共同核查,并形成处理意见,成绩确有问题的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更正成绩。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有余力时,可以在学年开课前两个月提出跳级申请,但学生所在年级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90分以上,且所有课程必须是一次性通过。经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考查,申请跳过年级所有成绩达到60分以上,实践环节在学年结束前完成的即可允许跳级。
第二十五条凡本校学生可以按规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经成绩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院校修读课程,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需经对方院校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除该门课程以“0”分记载,并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借读
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考核合格并经审批同意的可以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学校、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的,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招生性质不同;
2、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报到入学时直接改换专业报到的或2次转学、转专业的;
4、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等;
5、由低批次录取的转入高批次录取的学校或专业;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本专科学生;
7、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学生;
8、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9、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
10、处于毕业学年的学生不予转学,入学第一学期不予以转学、转专业,入学二年级及以后各学年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11、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四)按黑教学[2009]200号文件要求,“转学数量要控制在当年在校生数量的千分之一以内,转专业数量控制在当年在校生数量的百分之三以内”。“学生学籍异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异动程序,完成异动考核,提交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或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学、转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转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的二级院(系)批准,拟转入专业的二级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同时报二级院(系)、学生处、网络中心、财务处备案;
(三)转专业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8—20周内提出申请,并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转入(出)学校以学校文件形式提交的《请示报告》;
(二)学生《转学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
(四)每份申请表后附学生高考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修课程成绩单、学生鉴定书、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到外校借读的学生和到我校借读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借读及外来人员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经二级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学生处、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可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并报二级院(系)、学生处、网络中心、财务处备案,学校负责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停止发放各类奖学金和副食补贴;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因事休学的要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批准复学后,报二级院(系)、学生处、财务处、网络中心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二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二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二年级没有该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六节 评定与考勤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考查,采取综合测评的方法。学生每学期做一次思想小结,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学生毕业时,综合测评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节 重修与重读
第四十条凡学生的必修课(包括考试、考查)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均要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四十一条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重修,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参加每年组织的清理考试。
第四十二条需重修的学生必须向本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开课单位教务管理部门提出重修申请并被批准同意,同时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并备案后,由开课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重修事宜。
第四十三条学生因病、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参加校级以上大型活动、研究生复试、就业单位面试或到就业单位的必要实习等确实不能到考场参加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提供证明并提出缓考申请,经该生所在二级院(系)教学院长(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直接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后的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成绩以“0”分记载。学生可参加下一学年该门课程的重修或参加学校每年组织的清理考试。
第四十五条学校每年五月份组织一次清理考试,清理本学年以前学生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者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四十六条每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学籍处理,凡近两学期有3门且从第一学期起累计有5门必修课经补考不及格者进行留降级,即到下一年级重读,重读前已经考核通过的课程免修免考,而对没通过的课程(包括压科的课程)一并视为本学年课程进行重修。
第四十七条每名学生留级只允许两次,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本科六年、专科五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累计旷课达80学时以上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二级院(系)应召开院务会议研究应予退学学生事宜,并将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的退学申请,由所在二级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从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注销学籍,并由相关部门在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经考核全部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德、智、体和素质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基本理论考核、基本技能考核、德育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五十二条毕业时有课程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保留学籍的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补考,考试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若仍有课程不及格,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可在毕业后一年内补做,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补做后成绩仍不及格,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本科学生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办法按《黑龙江科技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通过建立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党委信箱和职能部门接待日制度,召开部门联席会,并发挥学生伙食委员会、学生公寓“三自”委员会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勤奋学习,明确学习目的;严谨求实,端正学习态度;珍惜时间,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实践,创新学习方法;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当拒绝参加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按照“四文明”(文明教室、文明宿舍、文明就餐、文明待人)、“四有”(公共场所有秩序,待人有礼貌,男女交往有分寸,环境分担区有人扫)要求,加强基础文明修养,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抽烟,不乱扔纸屑、垃圾。
第六十八条学生应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七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条以学生品德、诚信等为主要内容,加强德育量化考核,对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成绩不合格者,进行德育重修(包括学习和实践两部分);毕业前仍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
第七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七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四条学校通过助工、助研、助管、助教、助导五种助学渠道,缓解我校家庭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学生奖励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习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七十八条凡黑龙江科技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七十九条获得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四)爱护学校荣誉,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未注册学籍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的;
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八十条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八十一条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综合测评的标准,履行评审程序。
第八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本、专科生奖学金
第八十三条我校本、专科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八十四条为扩大获奖学生覆盖面,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种事由,获得多种资助类奖学金,一般只能接受一种。
第八十五条对生活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费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以获得奖学金,但奖学金必须优先用于补交学费。
第八十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专业评定,本科二表、三表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相对分开,以德育考核为前提,以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为评定标准,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分为:大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三型”(节约型、关爱型、文化型)校园建设贡献奖学金、“多星级”大学生发展奖学金、学习团队创建活动优秀奖学金、大学生创业创新精神贡献奖学金、大学生实践能力展现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等七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十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2、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应在90分或90分以上;
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智育和体育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5%;
4、学生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方面有突出表现;
5、学期内补考不得超过1门次;
6、补考1门次者不能评定一、二等奖学金;
7、学期内无纪律处分。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奖励金额
1、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2、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
3、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每学期6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期4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期300元。采矿专业学生一等奖学金每学期7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期5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期4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成员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奖学金申报,并由班主任签字后报年级辅导员汇总排名,确定初审名单,由各二级院(系)学工办审核后,报二级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查。
2、二级院(系)审查合格后,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于每学期开学三周内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已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因为下列原因将停发或减发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停发奖学金。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当月起停发两个月奖学金;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学生,从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八十八条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大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在社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典型事迹(包括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有一定教育影响力。
2、“三型”校园建设贡献奖学金:具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在珍惜资源、爱护环境、热爱公物、爱校如家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具有爱护自己、关爱他人、关心团队的人文素养和美德,能够处理好师生、同学间的关系,尊师重教、团结友爱,在爱党、爱社会、爱学校、爱老师、爱父母、爱同学、爱集体等方面有突出事迹;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自身成长成才,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有突出事迹。
3、“多星级”大学生发展奖学金:大学生认真进行素质拓展,强化能力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努力实现知识、能力与素质的最佳结合,在全面发展与个性化培养方面有突出成绩。
4、学习团队创建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以团队形式开展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活动(有具体事迹),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拼搏奉献精神。
5、大学生创业创新精神贡献奖学金: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或在国家、省级组织的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奖,以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周围学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6、大学生实践能力展现优秀奖学金:在学校组织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积极参与校内外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重大比赛,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省、市级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获奖。
7、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学习成绩良好,群众基础好,工作业绩突出,所在班级或工作的学生组织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在履行学生干部职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方面有突出事迹。
(二)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最多可申报一项;单项奖学金奖金额度为:每人200元。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程序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二级院(系)依据评定条件评定,并将初审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十九条新生奖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对每年本科二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出我校在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60分以上的学生给予新生奖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人1000元。
(三)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每年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将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名单送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0%。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且表现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院(系)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确定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各二级院(系)、各校区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4、各单位、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1)在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期间,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停发其本年度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自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将其用于以各种理由请客、追求高档消费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取消该生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九十一条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月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校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院(系)、校区。
3、凡符合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院(系)、校区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我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各院(系)、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降等或停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2)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一等(已获三等者停发),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3)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国家助学金;
(4)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5)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自发现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等或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6)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自发生此情况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5、受助学生因发生第4条所述情形之一而使所获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的,所得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部分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发放给临时有困难的学生。
6、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已被列入学校特困学生档案的在籍本、专科学生有资格获得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
2、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中德育平均成绩不低于100分,素质综合测评在班级前30%;
3、学年内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评一、二等奖学金。
(二)等级、标准、比例
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学校特困生总人数的5%评定,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校特困生总人数的10%评定,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校特困生总人数的15%评定,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元。
第九十三条社会奖(助)学金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奖事宜按学校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九十四条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者专项奖学金
凡我校合格的毕业生,并被省教育厅确认录取为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者,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节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九十五条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见附件3:《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九十六条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进行。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九十七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该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九十八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九十九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较小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有立功表现的;
(二)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一○○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犯错误后,掩饰事态真相、编造假情况蒙骗老师、认错态度较差的;
(二)在校期间受两次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打架事件,擅自私下处理的;
(五)新生报到期间、入学教育期间、毕业生离校期间违纪的;
(六)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不配合工作,无故抵赖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八)串联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发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三条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闹)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度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与对方有身体接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以了解情况为由到打架现场、助推事件扩大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接责任者做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藏、销毁凶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器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辱骂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打群架,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造谣、诋毁他人名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无理顶撞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干扰教师及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谩骂、威胁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于严重违纪现象知情不举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三)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以老乡会、同学会、生日聚会等为由喝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未伤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一○四条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学期内旷课1-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学期内旷课5-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学期内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期内旷课2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期内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或私自离开实习现场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4、无故不参加早操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不做操按旷课1/2学时计;
5、旷晚自习一次按3学时计。
(三)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贩卖作弊设备仪器、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除第2项所列的作弊行为外,作弊行为较轻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次考试违纪、一次考试作弊者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五条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严禁赌博(凡以财物为赌注比输赢即为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一○六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七条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00至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帮助他人销赃,不知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八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像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发布淫秽物品(图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贩毒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九条自伤或自杀未遂者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一一○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游泳馆、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玩球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事、涂改通知等,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故意撕毁学校以及各部门的通告、通知、布告、公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加重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评优、就业、入党、违纪处理等原因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者,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喝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我校相关要求,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违反教学楼、科技大厦、图书馆、办公楼、实验室、食堂、体育场、游泳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不配合院(系)工作者,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到松花江、东湖、秀园中游泳、钓鱼,乘坐私营小船、夜行船、超载船者,冬季到冰面打闹、嬉戏或从冰面上穿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行为有失检点、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学生穿着、蓄留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服装、装饰、发式、发色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一一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夜不归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查寝时欺骗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冒名顶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从寝室跳窗户外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内吵闹、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引领异性进入宿舍或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泼脏水、乱扔纸屑污物、随地吐痰、吸烟,往宿舍内带饭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违章电器者,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点蜡者,除没收电器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私拉乱接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严禁饲养猫、狗、老鼠、蛇、兔子等宠物,将宠物带入校园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将宠物带入公寓楼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寝室内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一二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不健康甚至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听规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一三条违反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及做各种商业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一一四条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筹办集体外出、郊游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一一五条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一六条违纪事件发生后,各二级院(系)要及时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院(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牵头组织各二级院(系)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一一七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可由二级院(系)学工办审查,经二级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查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或由校长授权、委托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一一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处、研究生学院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一九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论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得当。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二○条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填写学生纪律处分表(一式两份),并办理审批手续。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一二一条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二级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该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送达不到本人的,要采取公告送交,一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15个工作日,二是在学校学生处网页上公告15天,过期没有疑义者,即被视为送达。
第一二二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二级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将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被延长留校察看期者将不予解除处分。
第一二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限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二四条凡受院系或其它部门纪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一二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采取席位制,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二级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一二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申诉),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二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形成学校复查决定书。
第一二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教育厅高教处或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二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或学生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三○条我校留学生、进修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一三一条本管理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三二条本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进行了修订。2004年6月修订的《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一三三条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学校审批。
第一三四条本管理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违背时,以上级规定为准。